1月19日,從國家質檢總局獲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以下簡稱新目錄)已于1月13日公布,自8月1日起實施。 據了解,新目錄內容涵蓋75大類220多種,包括有測距儀、溫度計、衡器、流量計、壓力儀表、材料試驗機、振動沖擊測量儀、噪聲測量分析儀器、環境與防護計量(率)計、分光光度計、水質分析儀等我國國民經濟建設緊缺的高科技計量器具。 此次公布的新目錄是由國家質檢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組織修訂的。 新目錄呈現六大特點 國家質檢總局計量司2003年3月開始啟動新目錄制定工作,新目錄的制定經過反復研究、修改和討論,現已正式公布。新目錄具有以下特點: 明確了適用范圍。據悉,列入新目錄的項目要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型式批準和進口計量器具檢定。實施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按現有規定執行。專用計量器具目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計量機構擬定,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核后另行公布。醫用超聲源、醫用激光源、醫用輻射源的管理按“關于明確醫用超聲、激光和輻射源監督管理范圍的通知”(技監局量發[1998]49號)執行。自目錄公布之日起,未列入新目錄的計量器具,不再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型式批準和進口計量器具檢定。 清晰了技術依據。據了解,原有目錄中沒有技術依據的計量器具有128項,占21.4%。列入新目錄的75項計量器具都有明確的技術依據,對應著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共209個。對于是否屬于列入新目錄的計量器具的判定,要以相應的國家計量技術法規的適用范圍為依據,有關技術問題可向相應的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咨詢。這樣基本符合了行政許可法的要求。 減少了器具數量。列入新目錄的計量器具共75項,覆蓋了209個國家計量技術規范,數量約為原來的1/3。 補充了新項目。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了新型計量器具,如測地型GPS接收機等新型計量器具,這次納入在新目錄中。今后,隨著經濟發展、科技創新,計量器具將不斷推陳出新,層出不窮。因此,目錄也應是相對穩定、動態管理的,對于一些涉及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等方面的計量器具,應適時調整目錄,配套制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規范了名稱。在以前的目錄中,常有一些命名不統一、不規范的情況。新目錄中全部采用國家計量技術法規中的名稱,命名更加規范,歸類更加合理,如把各種衡器歸類為天平、非自動衡器、自動衡器、稱重傳感器、稱重顯示器5類等。 目錄仍然較大。目前,列入新目錄的計量器具有75項,只有原目錄的1/3,但與發達國家相比,目錄仍然較大。有關國家法制管理計量器具的數量分別是:加拿大20項、美國21項、德國29項、日本26項、韓國16項和奧地利35項。 原目錄范圍過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以來,國內計量器具辦理型式批準、計量器具許可證和進口計量器具檢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進行,進口計量器具辦理型式批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進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按照上述目錄實施計量監督管理,在保證進入市場的計量器具先進性和實用性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然而,據專家分析,目前計量器具管理中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目錄規定的管理范圍過大,實際管理不到位;對有些項目,檢測能力不足,或只能檢測部分項目,檢測技術不能保證;在實際監管過程中,一些計量器具的型式評價沒有技術依據,操作上很難實施;不斷出現的一些計量器具新產品應納入法制管理范疇,但沒有列入目錄等。特別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又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如國內生產與進口計量器具的管理范圍不一致,國內管理范圍大,進口管理范圍小,不符合WTO/TBT協議中規定的“同等國民待遇”原則;尤其是2004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實施,要求政府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而上述問題的存在不能滿足行政許可法的要求。 目前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對計量器具產品的管理既要符合中國國情,同時也要符合WTO/TBT協議的要求;我國是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的成員國,還要積極采納OIML國際建議。因此,有必要盡快對原有目錄進行調整,制定新目錄,解決存在的問題,以推進計量管理體制改革,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與國際慣例接軌 新編制的計量器具目錄堅持了可操作性、與國際慣例接軌等基本原則。第一是堅持了正當目標原則。按照WTO/TBT的正當目標原則,將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等方面的計量器具列入目錄;第二是同等國民待遇原則。長遠目標就是對國內制造的計量器具和進口計量器具的管理采用相同范圍,共用一個目錄。第三是逐步調整原則。我國原有的法制計量管理范圍過大,要逐步調整、逐步縮小。第四是可操作性原則。對列入目錄的計量器具,要有明確的管理要求和技術要求,有現行有效的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第五是動態原則。目錄應是相對動態的,必要時制定并頒布新的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后,增加項目列入目錄。第六是與國際慣例接軌原則。參考有關國際組織和部分國家(尤其是國際上有影響的大國)的管理目錄。其中,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已經公布了國際建議的計量器具,一般都是重要的計量器具,應作為列入新目錄首選的計量器具。 滿足行政許可要求 2003年10月、2004年4月、7月和12月,國家質檢總局計量司分別在杭州、北京、貴州、大連召開了有全國部分省、區、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技術機構、生產企業參加的新目錄調整專題座談會,又組織專家進行討論,在全國范圍內征求了100多個部門和相關行業、單位的意見,經研究,采納了大部分意見,按編制原則補充了新內容,合并了同類項目,規范了計量器具稱謂,刪除了沒有技術依據的項目,增加了定義和用途的描述等,最后形成了新目錄征求意見稿。2005年8月,國家質檢總局向國務院提出批準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書面報告,希望統一國內實施計量器具許可證、型式批準、進口計量器具檢定和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的項目,解決國內生產與進口計量器具管理范圍不一致的問題。按照國務院法制辦的意見,由總局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進行逐步調整,以滿足目前行政許可的要求。 不包含計量標準和標準物質 目前國家質檢總局計量司正在與有關部門就涉及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調整的公告進行協商,將在協商一致后另行公布。計劃經幾次調整后,與國內的管理范圍保持一致。在新目錄中沒有列入計量標準。 今后對計量標準統一按《計量標準考核辦法》進行考核和管理。新目錄不包含標準物質。今后對標準物質統一按《標準物質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在原來的目錄中有一些傳感器和二次儀表,由于傳感器和二次儀表不能構成獨立的產品使用,一般不應列入目錄;但是有國際建議的,如稱重傳感器,則列入了新目錄。 自新目錄公布之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為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大力組織計量法律法規和新目錄的宣傳活動,幫助社會各界深入學習貫徹計量法,執行新目錄。 國內外的相關目錄 新目錄收集了有關國內外納入法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國內的相關目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明細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技術法規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批準公報》。 國外資料包括:《OIML國際建議目錄》、《德國計量器具管理目錄》、《加拿大計量器具管理目錄》、《美國計量器具管理目錄》、《日本計量器具管理目錄》、《韓國計量器具管理目錄》、《奧地利計量器具管理目錄》。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 1. 測距儀:光電測距儀、超聲波測距儀、手持式激光測距儀; 2. 經緯儀:光學經緯儀、電子經緯儀; 3. 全站儀:全站型電子速測儀; 4. 水準儀:水準儀; 5. 測地型GPS接收機:測地型GPS接收機; 6. 液位計:液位計; 7. 測厚儀:超聲波測厚儀、X射線測厚儀、電渦流式測厚儀、磁阻法測厚儀、γ射線厚度計; 8. 體溫計:測量人體溫度的紅外溫度計(紅外耳溫計、紅外人體表面溫度快速篩檢儀); 9. 輻射溫度計:工作用全輻射感溫器、工作用輻射溫度計、500℃以下工作用輻射溫度計; 10. 天平:非自動天平; 11. 非自動衡器:非自動秤、非自行指示軌道衡、數字指示軌道衡; 12. 自動衡器: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連續累計自動衡器(皮帶秤)、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動態汽車衡(車輛總重計量)、動態稱量軌道衡、核子皮帶秤; 13. 稱重傳感器:稱重傳感器; 14. 稱重顯示器:數字稱重顯示器; 15. 加油機:燃油加油機; 16. 加氣機:液化石油氣加氣機、壓縮天然氣加氣機; 17. 流量計:差壓式流量計、速度式流量計、液體容積式流量計、轉子流量計、靶式流量變送器、臨界流流量計、質量流量計、氣體層流流量傳感器、氣體腰輪流量計、明渠堰槽流量計; 18. 水表:冷水表、熱水表; 19. 燃氣表:膜式煤氣表; 20. 熱能表:熱能表; 21. 風速表:輕便三杯風向風速表、輕便磁感風向風速表、電接風向風速儀; 22. 血壓計和血壓表:血壓計、血壓表; 23. 眼壓計:壓陷式眼壓計; 24. 壓力儀表:彈簧管式精密壓力表和真空表、彈簧管式一般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膜盒壓力表、記錄式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及真空表、輪胎壓力表、壓力控制器、數字壓力計; 25. 壓力變送器和壓力傳感器:壓力變送器、壓力傳感器; 26. 氧氣吸入器:浮標式氧氣吸入器; 27. 材料試驗機:擺錘式沖擊試驗機、懸臂梁式沖擊試驗機、軸向加荷疲勞試驗機、旋轉純彎曲疲勞試驗機、拉力、壓力和萬能試驗機、非金屬拉力、壓力和萬能試驗機、電子式萬能材料試驗機、木材萬能試驗機、抗折試驗機、杯突試驗機、扭轉試驗機、高溫蠕變、持久強度試驗機; 28. 振動沖擊測量儀:工作測振儀、公害噪聲振動計、沖擊測量儀、基樁動態測量儀; 29. 測速儀:機動車雷達測速儀、定角式雷達測速儀; 30. 出租汽車計價器:出租汽車計價器; 31. 接地電阻測量儀器:接地電阻表、接地導通電阻測試儀; 32. 絕緣電阻測量儀:絕緣電阻表(兆歐表)、高絕緣電阻測量儀(高阻計); 33. 泄漏電流測量儀:泄漏電流測量儀(表); 34. 耐電壓測試儀:耐電壓測試儀; 35. 電能表:交流電能表、電子式電能表、分時計度(多費率)電能表、最大需量電能表、直流電能表; 36. 測量互感器:測量用電流互感器、測量用電壓互感器; 37. 電阻應變儀:電阻應變儀; 38. 場強測量儀:干擾場強測量儀、近區電場測量儀; 39. 微波輻射與泄漏測量儀:微波輻射與泄漏測量儀; 40. 心腦電測量儀器:心電圖機、腦電圖機、腦電地形圖儀、心電監護儀; 41. 電話計時計費器:單機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計費型電話計時計費器、IC卡公用電話計時計費裝置; 42. 噪聲測量分析儀器:聲級計、噪聲劑量計、噪聲統計分析儀、個人聲暴露計、倍頻程和1/3倍頻程濾波器; 43. 聽力計:純音聽力計、阻抗聽力計; 44. 醫用超聲源:超聲多普勒胎兒監護儀超聲源、醫用超聲診斷儀超聲源、醫用超聲治療機超聲源、超聲多普勒胎心儀超聲源; 45. 焦度計:焦度計; 46. 驗光機:驗光機; 47. 照度計:紫外輻射照度計、光照度計; 48. 醫用激光源:醫用激光源; 49. 活度計:放射性活度計、用152Eu點狀γ標準源校準鍺γ譜儀、低本底α、β測量儀、α、β和γ表面污染儀、γ放射免疫計數器; 50. 環境與防護劑量(率)計:環境監測用X、γ輻射熱釋光劑量測量裝置、環境監測用X、γ輻射空氣吸收劑量率儀、輻射防護用X、γ輻射劑量當量(率)儀和監測儀、直讀式驗電器型個人劑量計、個人監測用X、γ輻射熱釋光劑量測量裝置、X、γ輻射個人報警儀、中子周圍劑量當量測量儀; 51. 劑量計:治療水平電離室劑量計、γ射線水吸收劑量標準劑量計(輻射加工級)、γ射線輻射加工工作劑量計、電子束輻射加工工作劑量計; 52. 醫用輻射源:外照射治療輻射源、醫用診斷X輻射源、醫用診斷計算機斷層攝影裝置(CT)X射線輻射源、γ射線輻射源(輻射加工用); 53. 測氡儀:測氡儀; 54. 熱量計:氧彈熱量計、水流型氣體熱量計、示差掃描熱量計; 55. 糖量計:手持糖量計、手持折射儀; 56. 電導儀:電導儀; 57. pH計:實驗室pH(酸度)計、船用pH計; 58. 分光光度計:可見分光光度計、單光束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雙光束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熒光分光光度計、色散型紅外分光光度計、紫外、可見、近紅外分光光度計、全差示分光光度計; 59. 光譜儀:發射光譜儀、波長色散X射線熒光光譜儀; 60. 旋光儀:旋光儀、旋光糖量計; 61. 色譜儀:氣相色譜儀、液相色譜儀、離子色譜儀、凝膠色譜儀; 62. 濁度計:濁度計; 63. 煙塵粉塵測量儀:煙塵測試儀、粉塵采樣器、光散射式數字粉塵測試儀; 64. 總懸浮顆粒物采樣器:總懸浮顆粒物采樣器; 65. 大氣采樣器:大氣采樣器; 66. 水質分析儀:覆膜電極溶解氧測定儀、水中油份濃度分析儀、化學需氧量(COD)測定儀、氨自動分析儀、生物化學需氧量(BOD5)測量儀、硝酸根自動監測儀、總有機碳分析儀、離子計; 67. 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儀:二氧化硫氣體檢測儀、硫化氫氣體分析儀、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紅外線氣體分析器、煙氣分析儀、化學發光法氮氧化物分析儀; 68. 易燃易爆氣體檢測(報警)儀: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光干涉式甲烷測定器、催化燃燒式甲烷測定器、催化燃燒型氫氣檢測儀; 69. 汽車排放氣體測試儀:汽車排放氣體測試儀; 70. 煙度計:濾紙式煙度計、透射式煙度計; 71. 測汞儀:測汞儀; 72. 水分測定儀:烘干法谷物水分測定儀、電容法和電阻法谷物水分測定儀、原棉水分測定儀; 73. 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 74. 光度計:火焰光度計、非色散原子熒光光度計; 75. 血細胞分析儀:血細胞分析儀。 |